湖北省某市居民曾某的房屋位于政府征收范围内被强制拆除,虽然选定了评估机构,下达了《评估报告》,征收部门也依据《评估报告》直接向曾某公告送达《补偿决定书》。但曾某咨询律师后认为该决定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遂将区政府的补偿决定诉至人民法院。
经历两次审判,曾某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直到诉至最高院,才责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焦点房产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最高院为何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你解析房屋评估报告中“时点”的重要性。
首先,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了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其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所以,被拆迁人是有权利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他们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那么,选定评估机构做出评估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去做呢?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现实生活当中,房屋价格浮动很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与作出补偿决定之日之间差距较大,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所以,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
本案当中,对当事人所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与本案被诉的《补偿决定》相距时间已超过一年,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平补偿原则。所以,最高院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在情理和法理之中。史律师诚恳建议大家,涉及到房屋评估问题专业性较强,大家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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